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苹果起诉唯冠索要iPad商标权案一审败诉
 昨日,备受业界关注的“苹果”告“唯冠”索iPad商标权一案有了一审结果:“苹果”要求法院判“iPad”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,并向“深圳唯冠”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、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,被市中级法院一审全部驳回。这意味着,如果该判决生效,那么苹果便在中国内地不拥有“iPad”的商标权,其在中国内地销售的iPad产品属于商标侵权。

  案情回放

  “苹果”告“唯冠”争夺iPad商标权

  该商标争议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。从当年开始,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,2001年,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公司(以下简称“深圳唯冠”)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。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。

  2010年起,苹果公司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。在iPad进入中国内地时,一场关于iPad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属的战火在深圳点燃——“苹果”把“深圳唯冠”告上了法庭。这次诉讼原告是“苹果”和英国的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英国IP公司”),他们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“iPad”、注册号1682310“iPad”商标专用权,即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其所有,“深圳唯冠”同时赔偿其因商标权属调查费、律师费所损失的人民币400万元。

  一审判决

  法院一审驳回“苹果”全部诉求

  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,并于2011年2月23日、8月21日、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“苹果”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,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,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,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。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另一原告英国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(台北唯冠公司)签订,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“表见代理”(“表见代理”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,但由于本人的行为,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,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、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)亦不成立。因此,“苹果”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予以驳回。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.56万元由“苹果”方承担。

  目前,记者尚未得到苹果公司对此案提出上诉的官方消息。

 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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